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3民初3463号

原告: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司脚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东辰电力公司项目部经理。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孟和吉日嘎拉,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和吉日嘎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乌云毕力格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牡丹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乌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