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辖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红山森林公园脚下。
法定代表人:鲍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5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