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3917号
原告:内蒙古***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区2号。
法定代表人:江山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金,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山森林公园脚下。
法定代表人:徐庆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萧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俊竹
二0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