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4659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县汐子镇杨家窝铺村9组。
被告: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山森林公园脚下。
法定代表人:徐庆宇,经理。
原告**诉被告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唐广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雪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