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害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民终331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和吉日嘎拉,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森林公司脚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东辰电力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十三村五组6***号。

上诉人孟和*****与被上诉人赤峰东辰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辰电力公司)停止侵害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和吉日嘎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孟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