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6执6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太谷盈润达路面新材料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原通胜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寒街甲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太谷盈润达路面新材料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原通胜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26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太原通胜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太原通胜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1731.6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