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21民初103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5日生,住海安市。
原告:***,女,1949年9月16日生,住海安市。
原告:***,女,1971年4月16日生,住海安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企业法制工作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开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62312788,住所地海安开发区新宁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开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