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执478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世昊,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71573E。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张掖市土特产品公司对面)。
委托代理人:吴国旗,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系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临泽县板桥镇土桥村五社12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69********。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临泽县板桥镇土桥村如意小区2号楼一单元一层,身份证号码6222241976********。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甘0723执478号申请人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687元、执行费555元;未履行标的42283.54元及执行费555元。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银行无足额履行的存款,仅有的1403.46元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现申请人已领取;在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甘G380**东风牌汽车,本院在先执行案件中查封,因无法找到该车下落,本院无法对上述车辆采取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公布,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案件款。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虽登记有车辆,但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杜雅婧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吕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