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执5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71573E,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张掖市土特产品公司对面)。
法定代表人:申世昊。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23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2003026001027812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许进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联系人:张杰联系电话:09365953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