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张掖市晋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地址:甘州区西大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073570127R。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掖市晋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杏林南路丽***小区西门南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8577855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中和园居住组团3号商业楼1层1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7157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晋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件款,现申请撤回对(2022)甘0702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