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中和园居住组团3号商业楼1层1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7157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法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的(2022)甘0702诉前调确100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其承担的68000元履行完毕,本案中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下剩案件款3392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内容如下:一、本案剩余案件款33925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7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剩余的13925元全部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3)甘070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三、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2023年8月30日之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