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5020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中和园居住组团3号商业楼1层12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2527157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被执行人:张掖市润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中和园居住组团3号楼3-19号门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8920074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
上述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系甘州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润根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5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润根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内容如下:一、本案案件款147290元(截止2022年6月12日),从2022年6月13日至交付门店2023年2月14日,共计240天,按照每天88.8元计算,共计21312元,以上合计168602元,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2万元,下剩148602元,被执行人**、张掖市润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2)甘0702执5020号案件的执行;三、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于2023年8月20日之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50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