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23民初114号
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土桥村*******,身份证号×××,电话18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现住临泽县,电话177XX****XX。
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