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23民初106号 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土桥村******,身份证号×××,电话18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现住临泽县,电话153XX****XX。 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