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723民初113号
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电话18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临泽县,现住临泽县,电话189XX****XX。
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因被告***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张掖市小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