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河北宇康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保147号
申请人: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先全,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宇康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银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宇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宇康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宇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汽车底盘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0日以(2019)湘0781执11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宇康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使用权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国用(1999)字第3××6号,面积61600平方米]及房屋(产权证号:邯郸市房权证广房集字第0××0号,建筑面积1137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上述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续行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宇康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宇康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使用权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国用(1999)字第3××6号,面积61600平方米]及房屋(产权证号:邯郸市房权证广房集字第0××0号,建筑面积1137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瞿长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