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河北宇康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执恢2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三洲驿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先全,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河北宇康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银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宇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宇康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宇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汽车底盘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河北宇康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宇康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81执恢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瞿长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