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81民初57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告: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汪家桥社区太子庙22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阿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诗雨
书记员王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