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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81民初57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被告: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汪家桥社区太子庙22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联,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阿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诗雨

书记员王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