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81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太子庙22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全,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印刷厂,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民兴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戴汉华,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津市市造纸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津市国资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印刷厂(以下简称安化印刷厂)与破产案件有关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安化印刷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安镇东桥支行的存款扣划3022.88元,并于5月13日将该执行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以被执行人安化印刷厂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安化印刷厂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安化印刷厂的银行存款扣划3022.8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后的剩余欠款,因被执行人安化印刷厂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安化印刷厂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781执1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光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