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津城投资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8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太子庙22号。

法定代表人:宋文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全,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县联合镇下坝路。

法定代表人:高德来,系该公司控股股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津市市人民印刷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津市国资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利达公司)与破产案件有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德来于2020年4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㈠被执行人重庆利达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欠款本金118000元,由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德来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支付3000元,剩余欠款本金115000元,于2020年5月1日开始,于每年每月30日前直接支付1000元于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的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账号:60×××27,户名:津市市破产企业监管组),至清偿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利达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㈡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自愿同意解除对高德来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措施;㈢如高德来违反上述于2020年5月1日开始,于每年每月30日前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支付1000元的约定,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重庆利达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利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德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重庆利达公司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湘078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重庆市黔江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德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与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光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