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8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汪家桥社区太子庙22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全,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被执行人:安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客车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跃进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胡水平,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市客车厂(以下简称萍乡客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萍乡客车厂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信息。2020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向本院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萍乡客车厂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向本院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萍乡客车厂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781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光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