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81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太子庙22号。
法定代表人: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全,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大理石厂,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双溪口镇一字山。
法定代表人:李秀杰,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人津市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市××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桃源县大理石厂(以下简称桃源大理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桃源大理石厂已于2004年12月6日被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向本院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桃源大理石厂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津市国资公司向本院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桃源大理石厂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781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光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