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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248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