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2491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