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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2490号 原告:***,女,1990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胡月皓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