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2495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房 红
审判员 胡月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