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1063号之一
原告:北京中科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财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容美路XXX号。
第三人:***,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罗香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女,195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陆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第三人:上海开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科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财龙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开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科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北京中科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