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1民初2193号
原告:沧州鑫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汪家铺乡汪家铺村。
法定代表人:高伟,职位:经理。
被告: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职位:经理。
沧州鑫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沧州鑫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鑫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沧州鑫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