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诚至合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6638号之二
原告:安徽中诚至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西组团2-1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96XX8。
法定代表人:李德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春,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圣祥,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1号【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7645027。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路路,安徽天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中诚至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中诚至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诚至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诚至合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22元,由原告安徽中诚至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计振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俊君
书 记 员 蔡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