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民初3407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陕西坦途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任世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温海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坦途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本金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7元,减半收取50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艳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雷泽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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