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524执542号
***、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坦途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坦途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坦途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66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450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8299.74元(其中工程款266800元,利息17431.74元,4068元交纳本案执行费)。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524执542号案执行完毕,于2023年8月3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