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葛庆国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489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8日,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庆国,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葛庆国、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因疫情原因,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疫情原因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免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禹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