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439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女,193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并未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住所地,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
审判长车邦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安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