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浩宁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4民初2777-2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浩宁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UNPDL6H。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兰路口北辰天都小区15栋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76450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浩宁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深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2241元,保全费1583.5元,共计38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