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振兴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3820号
原告: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火车站5栋。
法定代表人:阚锋,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冬荣,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街道大麦坝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海,职务不详。
第三人: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法定代表人:徐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雪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景圆圆
书 记 员 张学睿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