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7101民初3819号
原告: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火车站5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广府街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原告自***铁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吴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