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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与天津中材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13民初93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36号(本溪路与竹山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