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2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MA74QD5102
法定代表人:马银花
住所地:民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8日以与被执行人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我院撤销执行,不再需要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2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治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