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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702财保191号申请人: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银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冠华,系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建秋,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路支行账号为:62001610101050474719内的资金16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路支行账号为:62001610101050474719内的资金1600000元,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瑞丰***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吕秀云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彭朝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