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36南通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濠河旅游园景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02民初636号之一
原告:南通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美丽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建,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香,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濠河旅游园景建设发展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市华威园**div>
法定代表人:钱顺峰,总经理。
原告南通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濠河旅游园景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裕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3.50元(己减半),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