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351号
原告:北京***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2号院6号楼15层15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泊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泊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中泊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泰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泊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共计199862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