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02民初51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加生,系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港航一街**进港大道南侧港航华庭**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3398B。
法定代表人:万品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周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园**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81735805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口市港航管理局,住所,住所地: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招商大厦社会信用代码:11411700MB183884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港航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