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宁德三都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72民初289号
原告宁德三都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宁德三都港口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时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本案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6日办理了注销登记。
驳回原告宁德三都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昆亮 人民陪审员  张炯炯 人民陪审员  姜 强
法官 助理  张星亮 书 记 员  周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