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72执异58号
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袁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森,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注销)。
被执行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雷云石。
本院在执行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港航局)与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州局)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6)粤72执19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铁广州局称,申请执行人中铁港航局与被执行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72执197号。2019年,中铁广州局吸收合并了中铁港航局,中铁港航局的债权及权益由中铁广州局承继,中铁港航局于2019年11月26日注销。因此,特申请变更中铁广州局为(2016)粤72执197号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港航局与被执行人广州港鸿业石化码头有限公司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72执197号]中,2019年5月27日,中铁广州局作为甲方与中铁港航局作为乙方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由甲方吸收合并乙方,甲方存续,乙方注销;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吸收合并不进行清算,以2019年6月30日账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额为吸收合并财务数据;甲、乙双方完成合并,在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乙方所有财产和债权由甲方享有,债务也由甲方承担。2019年4月30日,中铁广州局与中铁港航局在《南方都市报》发布公司合并公告,公示双方吸收合并事项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9年11月26日,中铁广州局与中铁港航局在《南方都市报》发布更正公告,公示更正事项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粤核注通内字(2019)第44000011900004075号],准予中铁港航局注销登记。2020年3月5日,中铁广州局与中铁港航局作出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承诺书载明,2018年中铁港航局股东中铁广州局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进行内部改革重组,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决定由中铁广州局吸收合并注销中铁港航局,中铁广州局存续。自2019年4月30日公告至今未有债权债务人提出异议。中铁港航局中铁广州局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不存在纠纷事项。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中铁广州局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2016)粤72执19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16)粤72执197号案的原申请执行人中铁港航局与中铁广州局吸收合并,其债权债务由中铁广州局承继。中铁港航局现已注销登记。故中铁广州局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为(2016)粤72执19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程生祥
审 判 员 谢辉程
审 判 员 邓非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骆振荣
书 记 员 沈豪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