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3民初2390号
原告:**
被告:陕西华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马大道北B1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30547782XN。
法定代表人:萧方待,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塑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办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803民初1887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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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