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4491号
原告:**。
被告:陕西华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北B1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30547782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塑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8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36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36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8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护理费7424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00元。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二次手续费用45000元。9、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1732元。10、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732元。1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份的工资4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5年3月27日入职被告处工作,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2018年2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3月26日,岗位为印刷副操。2020年2月21日,原告在印刷车间工作时被歪倒的成品膜卷压倒受伤,经榆林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左侧踝关节骨折伴脱位。2020年4月10日,原告的伤情经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15日,经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八级。停工留薪期满,原告返岗接受被告安排继续上班至2021年2月26日时,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签为由通知原告自2021年3月27日起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能就工伤待遇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陕西华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路东,属于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