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贝尔斯科技有限公司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民初3469号
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
法定代表人徐锦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利民,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4日生,住内蒙古族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贝尔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胜区联丰大厦1号楼6层10607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贝尔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米  志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