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2401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二路318号内-甲。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中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祁北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中镖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