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30506号
原告:上海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二路318号内-甲。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炯,上海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四号路以西、二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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