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30506号 原告:上海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二路318号内-甲。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炯,上海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四号路以西、二号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