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221执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三江乡。
被执行人:阿坝州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中轴线2楼2-5。
法定代表人:胡开文。
本院在执行***与阿坝州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汶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汶劳人仲案【2018】0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阿坝州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坝州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阿坝州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坚